关于印发《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潜卫通〔2025〕8号
各学区、园林分局,机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提高我市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质量,满足群众对普惠性托育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教育局制定了《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潜江市教育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潜江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20〕14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潜江市范围内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面向0-3岁幼儿实施照护服务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 在辖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幼儿园具备开展0-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第四条 依法依规办园且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一)自申请之日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无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反办园行为等相关记录;(二)证件齐全、有效;(三)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 幼儿园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托班3岁以下婴幼儿生均生活用房使用面积不小于8㎡,如小于8㎡,按生均8㎡核算该托班的托位数。每个班的生活单元应当独立使用。每个幼儿园的托位数不得超过市教育局核定托位数。
第六条 幼儿园按照要求配足配齐托班保教人员,并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型参照托大班设置。
负责托育服务全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托班专任教师应当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班级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婴幼儿照护服务大专及以上学历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二)获得托育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保育从业人员资质相关培训,并取得保育员或育婴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幼儿数合计在8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81-15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151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医务人员。保健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幼儿园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人员在岗,并取得保安员证。
第七条 (一)0-3岁托班用房应当设置在2层及以下,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基本空间。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1.2米以下墙面使用软质材料做好安全防护。应为0-3岁幼儿提供尺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面积不小于2㎡/托位。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0-3岁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
(二)幼儿园0-3岁托班场地设施还应当参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且符合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印发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幼儿园0-3岁托班应当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应分开。
第八条 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能满足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
教玩具应当符合0-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开设流程
第九条 幼儿园申请开设0-3岁托班的程序。
(一)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第二章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提交第十条所列申请材料。
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可在市卫生健康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