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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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届县人民政府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管理,解决我县耕地指标紧缺问题,同时充分调动各乡镇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积极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全县建设项目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指标实时交易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指标。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经验收并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报备,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

  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或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将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或废弃的独立工矿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并经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入库的占补指标。

  第三条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统筹、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符合省、市统筹安排占补的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市级统筹指标。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通过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提质改造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扣除省、市统筹指标后,属于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县辖区范围内补充耕地指标的登记、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补充耕地指标在保证本县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节余指标可进行有偿转让。本区域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经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或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指标。指标调剂价格参照省级统筹价格执行,购买指标按交易价执行。

  第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对国家重点能源、交通、军事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其余建设占用耕地项目按照下述方式落实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申请省、市统筹解决耕地指标,省、市统筹无法解决的,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县本级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使用县级库内新增耕地指标的,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指标实时交易的通知》的指标起始价,在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前须按照旱地指标15万元/亩、水田指标25万元/亩(旱改水规模指标10万元/亩)标准缴纳补充耕地经费。使用县级购买新增耕地指标的,按照购买交易价格确定补充耕地经费缴纳标准。

  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指标。仅限于县本级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按照耕地指标2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指标10万元/亩价格缴纳补充耕地经费。

  村居民建房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水田和水浇地,尽量少占或不占一般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其耕地开垦费按中央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充耕地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纳入耕地开垦费统一管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新增耕地项目。省、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和耕地开垦费应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开发、耕地流出整改、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补偿和奖励等,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使用县本级补充耕地指标的,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使用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申请,将核定的补充耕地经费缴纳至指定账户。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办理补充耕地指标网上挂钩事宜。

  第十条同等条件下,产出新增耕地指标的单位享有耕地指标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监督管理。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不得改变新增耕地种植用途。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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