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罗田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罗政办〔2025〕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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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于推进罗田县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

实施意见(试行)

(罗政办〔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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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助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提供多个安置小区满足被征收人的个性化选择需求,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罗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罗政规〔2024〕3号)、《罗田县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罗政规〔202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房票概念及实施范围

(一)房票概念。房票是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定。票面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开具日期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房票的核发须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或房票专用章。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经验收确认后,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再由被征收人在县政府提供的“房源超市”中自行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市场化安置方式。

(三)房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补偿价款,室内装修及其附建房屋、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制定)。

(四)持有方式。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为被征收人,房票使用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无偿转让一次,转让必须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申请备案。

(五)实施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均可实行房票安置。

(六)实施单位。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县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负责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县房屋征收服务部门负责房票的核发和房票余额的兑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源超市”的建立和实施工作,并建立管理系统对房票的转让和使用进行登记核定;县财政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工作,并定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县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二、购房奖励及优惠政策

(七)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以下规则享受奖励:

被征收人或受让使用人使用房票金额的60%及以上购买新建商品房,或购买单套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宅,或购买单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商业门店,按实际使用金额的5%-20%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另行制定)。

(八)税收政策。被征收人或受让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税收政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包含房票奖励金额)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包含房票奖励金额)需依规缴纳契税。

2.受让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包含房票奖励金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规代缴契税,再由县财政部门在结算时补贴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成交价格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包含房票奖励金额)需依规缴纳契税。

三、房票使用及结算

(九)房票安置程序(具体流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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