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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黄梅县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政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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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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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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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长江流域规范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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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维护我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进一步规范垂钓行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黄梅段,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三条 ;禁钓区、禁渔期禁止垂钓,禁钓区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符合规定,钓获物及其制品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防汛抗旱等特殊情况,按照相关要求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禁钓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长江黄梅段刘佐零公里至里程碑鄂江左20公里处(东经115°58’7.11”、北纬29°44’57.19”)、里程碑鄂江左27公里处(东经115°54’45.53”、北纬29°44’29.94”)至蔡山武穴交界处全线江段;
(二)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三)水生生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江河排泄洪口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四)江中洲岛;
禁钓区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五条 ;休闲垂钓区域:里程碑鄂江左20公里处(东经115°58’7.11”、北纬29°44’57.19”)至里程碑鄂江左27公里处(东经115°54’45.53”、北纬29°44’29.94”)。其中杨公闸和套口外排泵站上下游各100米内禁止垂钓等。
休闲垂钓区域可钓时间:每日6:00-18:00(其他时间禁止垂钓)。
每年3月1日0时-6月30日24时为鱼类繁殖期,长江黄梅段禁止一切垂钓(含休闲垂钓区域)。
休闲垂钓区应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范围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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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六条 ;垂钓人员应遵循“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的原则,在允许垂钓的水域范围内休闲垂钓。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使用国家和省市禁用的渔具;
(二)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盘钩、子母钩、串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三)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垂钓;
(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垂钓;
(六)使用泥鳅、鱼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七)使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垂钓;
(八)水中搭建钓台或涉水垂钓。
(九)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工具和方法
第八条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垂钓人员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垂钓人员应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生态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垂钓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垂钓过程中出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垂钓者自行承担责任。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第九条 ; ;禁止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在我县长江流域范围内举办垂钓竞赛等团体性垂钓活动,不得诱导、鼓动非法垂钓。
第十条 ; ;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检查和执法工作。鼓励群众对涉及违规违规垂钓等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至1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垂钓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广大垂钓爱好者规范垂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