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行混合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荆开管发〔202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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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行混合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开管发〔2024〕5号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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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推行混合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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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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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混合产业用地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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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自然资源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适应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发展需求,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功能品质提升,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推进混合产业用地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促进产业融合,加快推动荆州经开区高质量发展。

二、推行举措

(一)概念内涵

混合产业用地是指由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单一宗地上,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不包括商品住宅)组合表达的混合复合型用地类别。荆州经开区混合产业用地配置主要针对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项目。

(二)混合产业用地配置原则

1.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鼓励设置混合产业用地,综合考虑空间合理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明确混合用地主导用途及兼容用途类型,并根据主导用途科学确定经济技术指标。若单元控规规划性质为M0/M1/M2、W1/W2用途,且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要求的,无需修改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允许兼容。三类工业用地(M3)及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不得兼容。

2. 混合产业用地突出工业、物流仓储的主导用途,主导用途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占比均不得低于50%,兼容科研、商业、商务等混合用途。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地一般不得进行多用途混合利用,特殊情况由经开区规委会组织论证后确定。

3. 新建混合产业用地原则上面积不小于30亩,容积率指标一般不小于2.0,其它规划控制指标参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混合产业用地行政审批

1. 单宗土地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应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和比例分别评估地价,确定出让底价。

2. 混合产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且为单一用途产业用地的,如需转化为混合用地,应报请经开区规委会审定后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将存量建筑转型为混合用途的,按程序办理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相关手续。

3. 混合产业用地应当整体持有,办理整体产权。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清单和比例构成等内容应当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一般不得对混合产业用地分割转让。

三、相关要求

混合产业用地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全链条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也不得擅自改变混合建筑物性质和用途。综合执法中心、乡镇场(街道)对项目运营及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如用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严格查处。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混合产业用地推进工作,对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总结形成工作经验。

本工作方案自2024年11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具体事宜由荆州经开区资规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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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混合产业用地主要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2. ;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及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兼容正

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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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混合产业用地主要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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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经开区混合产业用地主要技术指标计算规则参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荆政规〔2018〕1号)、《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试行)的通知》(荆自然资发〔2021〕26号)和经开区工业用地退让管理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改、扩建建筑和围墙(包括商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1. ;红线宽度为40米以上(含)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10米。

2. ;红线宽度为25米以上(含)、4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8米。

3. ;红线宽度25米以下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低于5米。

4. ;门房退让各级城市道路红线不低于1.5米。

5.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让距离应按照较宽道路数据管控。

6. ;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按照《荆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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