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 《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 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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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鹤峰县

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鹤政办发〔2024〕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工作指引》《恩施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二条“……经县民宿办组织专家验收合格……”修改为:“……经县文旅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2.将第六条“加大对民宿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主体,给予专项民宿贷款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155BP。民宿经营主体贷款须经县民宿办、银行机构审核通过后再发放,贴息采取先还后贴的方式,贷款到期偿还后按贷款执行利率的50%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银行机构)”修改为:“加大对民宿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主体,给予贴息补贴,对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150BP的民宿经营性贷款,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县文旅局负责主体资格的审核,经办银行按照独立审贷原则发放贷款,贴息采取先还后贴的方式,贷款到期偿还后给予一次性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各银行机构)”

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15号,备案号鹤府文备字〔2024〕2号)自2024年8月6日起废止。修改后的《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5日

鹤峰县支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步伐,大力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发〔2024〕1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文物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鹤峰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乡村民宿连片发展

1.鼓励各乡镇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对本村具有合法产权的闲置房屋(不含应拆的房屋)等资源依法进行租赁后用于乡村民宿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民宿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做好土地经营权证的跟踪办理。(牵头单位: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各乡镇)

二、支持乡村精品民宿建设

2.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闲置宅基地(不含移址新建后应拆旧复耕复垦的宅基地)高标准新建民宿及对已建成民宿提档升级。对由民宿经营主体提交申请资料,经县文旅局组织专家验收合格,评定为精品民宿的,在正常经营3个月后,按5000元/间客房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各乡镇)

3.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民宿通过整改提升级别,对评定后提升级别的民宿,根据本条前述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

三、支持乡村民宿特色发展

4.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围绕特色文化、特色产业、非遗项目等打造主题民宿,按照每个民宿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建设特色阅读点、非遗项目工坊,举办各类民俗文化艺术活动,视活动规模,按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5.支持民宿经营主体建设艺术家工作室,鼓励其引进艺术家(高级及以上职称、艺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杰出成就)来鹤,通过艺术创作、学术研讨、举办展览、发表作品等方式,挖掘、提升鹤峰的文化内涵及影响力。对建设艺术家工作室且有艺术家入住的民宿经营主体,按照建设投资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按照艺术家入住200元/天/间房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处民宿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年。(牵头单位:县文旅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各乡镇)

四、加强金融支持民宿行业发展

6.加大对民宿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经营主体,给予贴息补贴,对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150BP的民宿经营性贷款,按照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县文旅局负责主体资格的审核,经办银行按照独立审贷原则发放贷款,贴息采取先还后贴的方式,贷款到期偿还后给予一次性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金额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各银行机构)

五、加强乡村民宿人才引育

7.每年安排民宿协会活动经费10万元,引导扶持协会发展。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人社局每年安排相关培训资金,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民宿行业人员实行素质提升工程。〔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国投公司〕

8.在鹤创办民宿的返乡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民宿经营主体招用脱贫人口、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凡申报主体出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安全事故、严重旅游投诉等负面内容的,取消奖补资格,不予兑现。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相关奖补措施的兑现细则另行制定。本措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文旅局承担,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措施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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