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4〕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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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24〕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 ; ; ;现将《荆州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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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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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存储、计算、传输、开发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二)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通信、医疗、教育、文化旅游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根据本市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中央或省级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提供的数据,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

(三)数据产品,是指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或者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算法模型、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数据接口等。

(四)数据服务,是指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处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和预处理服务、数据建模、分析处理服务、数据可视化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标准统一、合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数化建设等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制定公共数据管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跨区域合作,推进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发和利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公共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公共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

第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对采集、管理的公共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推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利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细化本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并报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施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公共数据汇聚、共享,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进行数据治理和对外开放。

第九条 ;本着“一数一源一标准”的原则,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省公共数据目录统一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牵头编制、维护公共数据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子目录,并报同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公共数据采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采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或确认的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采集。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采集的公共数据,由相关各方依据职能协商界定相应职责分工,进行采集登记,保证公共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公共数据应当分别以下列号码或者代码作为必要标识:

(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个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码;

(四)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城市管理对象使用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统一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码标识。

第十二条 ;数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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