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培育和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一)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完善机制,做细做实做好服务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建立市“四大家”领导联系重点建筑企业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加强对建筑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专项资金扶持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工程创先争优等进行扶持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二)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予以奖励。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鼓励龙头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挂牌上市等方式优化产业和股权结构,对企业上市挂牌按照《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通知》(冶政发〔2021〕2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企业创优质工程样板工地。我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建筑工程荣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证书明确为参建的企业奖励20万元;荣获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及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黄石市建设优质工程(铜都杯)及黄石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本市企业市外工程获奖的,比照执行。同一项目后期获得较高层次奖项的,只给予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鼓励外地企业入驻我市。引进一批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鼓励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外地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奖励300万、30万。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总部基地建设。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纳税大户申请建设总部基地,每户供应量不超过20亩,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培育引进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科技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产业人才素质,搭建校企联系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人才,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冶办发〔2022〕6号)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七)扩大市场占有额。社会投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由市财政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为该施工企业在该项目为我市新增地方财力的20%;社会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若选择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在建设单位申报本项目预售许可时,除预售政策规定外再给予20%的楼层支持(核准预售许可时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低于7层)。(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八)支持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建筑业企业单独或组建联合体进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依法参与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EPC等项目建设。鼓励符合资格条件外地建筑业企业与我市建筑业企业依法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市属国有企业)
(九)规范招标文件条件设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投标企业资质和项目人员条件设置以满足拟招标项目建设基本需求为标准,不得设置高于招标项目施工企业基本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加分条件。不得以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持续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标前、标中、标后监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市属国有企业)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
(十)设立转贷扶持资金。筹集设立1亿元大冶市建筑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我市建筑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缓解建筑企业融资难、过桥难。(牵头单位:市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相关市属国有企业)
(十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探索使用工程抵押支持建筑业企业资金需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工程项目后,可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投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牵头单位:市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各相关银行)
(十二)优化企业纳税服务。鼓励建筑企业在外承接项目后依法回我市纳税,对回我市纳税的建筑业企业,其当年实际新增地方财力超过100万元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在我市全额纳税的,按新增地方财力的20%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大冶政规〔2022〕2号)自行废止。
本文件所指我市建筑业企业指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在大冶市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分公司。
本意见由大冶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