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的通知(夷政发〔2024〕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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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主城融合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夷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推进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宜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资金(资金包含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见费)预算方案,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并足额拨付至征收部门。

  工作经费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房屋征收项目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资金总额2.5%的标准计提,年终由区财政部门据实结算,结余滚存使用。主要用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测绘、评估、劳务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计、建(构)筑物拆除清运、拆除监理服务、法律服务、日常办公、聘请临时人员等方面的支出。对规模体量较小、计提工作经费不足以支付上述相关费用的征收项目,由区财政部门据实结算。

  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按照房屋价值补偿费分段计提,房屋价值补偿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部分按5%计提,1亿元以上部分按3%计提。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特殊困难补助、司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维稳、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等事项。不可预见费实行预算控制,报区政府批准后使用。

  征收部门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按批准预算和资金使用范围,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台账,区财政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

  二、工作经费标准与使用范围

  1.房屋前期调查费

  住宅按有产权证房屋500元/户支付,无产权证房屋及非住宅按5元/平方米支付;上述费用包含征收范围内基础设施调查内容。

  2.测绘服务费

  房屋测绘服务费,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不高于10元/㎡;土地测绘费,单价不高于300元/亩。

  3.征收劳务费

  单元住宅及非住宅7000元/户,独栋私房12000元/户。实施企业搬迁,按照企业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征收劳务公司劳务费,不足12000元的按照1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0元。非住宅(含企业)房屋存在两个及以上租赁经营户的,对实施租赁经营户清退工作的征收劳务公司,按照5000元/户标准给予劳务费。

  4.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评估费

  房屋评估费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所确定标准的80%支付;装饰装修评估费单元住宅按500元/户支付、私房及非住宅按10元/平方米支付;附属物等评估费根据工程体量从量计费或评估价值从价计费,具体结合被征收对象实际状况参照有关标准据实计费结算。

  5.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清运费

  房屋及附属物拆除、清运费,按不高于50元/平方米标准结算。

  6.拆除监理服务费

  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鄂建文〔2023〕34号)规定执行。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

  单项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对于特别大的征收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财政、区委政法委等部门协商确定。

  8.法律服务费

  按1000元/户标准支付,单个项目不足5户的按5户结算,单项总额控制在5万元以内;企业法律服务费以企业评估总价为依据,企业评估总价 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按1000元/家标准支付;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2000元/家标准支付;500万元以上的,按3000元/家标准支付。进入司法程序的律师服务费另行结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前我区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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