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经济社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政办发〔202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六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统筹引领
1.建立健全规划体系。编制完善产业用地专项规划,强化市(县)域战略规划统筹引领和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支撑。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建立规划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开展控详规动态维护。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升效率的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科学布局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用地。
2.科学适度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以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为前提,可对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等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规定六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以县市区为单位,城镇开发边界年度优化幅度不超过其扩展规模的5%。其中: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功能区不得调出,城镇开发建设用地原则上集中连片布局。
二、统筹用地指标管理
3.加大耕地占补指标生成力度。拓宽补充耕地指标生成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
4.确保入库指标的真实性。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监管,严把项目立项、验收关,及时变更地类、备案入库。
5.完善指标统筹机制。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主平衡为主、市级统筹调剂为辅。市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公益性养老等民生项目在县级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可由县市区政府申请市级统筹或借支。申请市级统筹指标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补充耕地的面积足额缴纳费用,标准为旱地及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年粮食产能每百公斤0.5万元。历史借支市级指标的县市区,应拟定指标归还计划,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6.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耕地义务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7.保障乡村产业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应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三、加强划拨用地管理
8.严控机关事业单位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划拨用地项目选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严控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原则上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房屋,鼓励集中统一办公。
9.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10.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批供合一”。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在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且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的基础上,可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鼓励划拨转出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划拨项目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12.执行划拨土地价款评估制度。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采取评估方式确定。
四、明确招商引资准入条件
13.提高亩均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
14.执行亩均税收标准。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其他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
15.加强工业项目投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时应在《投资合同》中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