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发〔2024〕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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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相关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订了《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5日

湖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

“头雁”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下简称“头雁”项目)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关于规范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头雁”项目管理部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培育机构“头雁”项目全过程实施工作。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年度培育工作要求和重点,制定并印发年度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对“头雁”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管理和考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头雁”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培育机构遴选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国涉农本科院校,公开遴选培育机构,数量控制在3所之内(含3所)。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培育机构应具有集中教学场所、线上线下教学设施设备、食宿保障条件、体验式实习实训场所或合作实训基地。

第六条 培育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教学师资条件,能够组建由知名专家、创业导师、政策讲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等组成的师资队伍。

第七条 培育机构应配备教学管理队伍,具备教学管理能力,能够精准定制培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培育机构应具有综合组织保障能力,整合资源,为学员提供创业孵化和跟踪指导服务。

第三章 培育对象遴选

第六条 培育对象遴选遵循个人申请、县级推荐、省市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首推责任,对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高素质农民等培训项目优秀学员,纳入培育对象推荐范围。要分级建立和完善“头雁”人才数据库,做好培育对象储备。原则上每期推荐人数与培育计划数的比例为1.5:1,省级产业部门会同培育机构负责对象甄选。

第十条 培育对象一般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爱党爱国爱农业,热心联农带农,身心健康;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发展势头良好。

第十一条 培育对象遴选重点面向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种养大户及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负责人、规模种养大户、股份制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优先纳入培育对象。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人员,不在遴选范围内;已选派过“头雁”的合作社或企业等主体,不再选派人员参加。

第四章 培育工作实施

第十三条 培育机构要建立“头雁”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头雁”项目工作专班,明确教学组织、后勤保障、跟踪服务等措施。

第十四条 “头雁”项目以产业为导向,重点聚焦湖北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发展,培育周期为一年,包括集中授课、线上学习、考察互访、帮扶指导等方面,对带头人开展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年度培训完成数不得少于下达计划数。

第十五条 培育机构要制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训前调研、教学计划、跟踪指导以及资金预算等方面,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线下集中授课采用小班制教学,原则上不超过60人,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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