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高新区管委会:
《枝江市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枝江市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办法
为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户合法权益,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工作,加快推进就地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枝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对象
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集体土地上征收项目所涉及的房屋被征收户。
二、安置方式
枝江市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分为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安置、还建房安置、自建安置四种方式,由被征收户自选其一,不得重复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中枝江市征地区片级别,砖混主房货币化补偿标准实行Ⅰ类地2000元/平方米、Ⅱ类地1800元/平方米、Ⅲ类地170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结构主房按砖混主房的0.85、0.65系数折算。
(二)商品房安置。
被征收户选择在枝江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补助发放购房凭证,补助标准分两类:在城区(四至界线为北至沪渝高速,西至云盘湖港,南至沿江大道,东至白宝路)购买商品房,购房凭证按照主房货币化安置价值上浮40%进行核算;在非城区购买商品房,购房凭证按照主房货币化安置价值上浮20%进行核算,由征收实施单位发放购房凭证。购房凭证由市征收中心进行印制和管理,征收实施单位与市征收中心确认后发放(购房凭证注明核发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票面价值、使用期限等内容,购房凭证不得对其配偶、直系亲属范围外转让和赠与,不得抵押、质押、套现)。
(三)还建房安置。
根据被征收房屋主房结构不同,按照砖混1:1、砖木1:0.85、土木1:0.65标准折算后与还建房建筑面积进行置换,置换后面积差额按所选小区还建房综合成本价办理结算。选择安置房最大面积不超过240㎡,不够最小户型面积的选择最小户型安置,由被征收户自愿在全市现有安置房房源中选择。
(四)自建安置。
自建安置主房补偿按照《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枝府发〔2024〕3号)标准执行,优先在已建成的居民点进行安置。
三、安置奖励
(一)还建房安置奖励。
对在全市所有还建房小区(不含金盆山安置房小区四期、仙女保障房小区四期)剩余房源中选房安置的,按所选还建房建筑面积给予额外面积奖励。奖励标准为:选择非电梯房顶楼给予15%选房面积奖励,选择电梯房顶楼给予8%选房面积奖励,所有安置房一楼给予8%选房面积奖励,选择除一楼和顶楼以外其他楼层中建筑面积低于100㎡的给予5%选房面积奖励。
(二)商品房安置奖励。
对选择商品房安置的,自发放购房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按20000元/套标准给予被征收户一次性奖励。奖励在购房凭证结算时一同拨付至被征收户账户,发放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购房凭证结算标准及使用期限
(一)结算标准。
选择商品房安置方式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面额的,差额由购房人自行支付;购房款低于购房凭证面额的分两类,第一类为购房款达到购房凭证面额85%及以上的,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额直接领取货币补偿;第二类为购房款未达到购房凭证面额85%的,剩余未使用票面金额扣除未使用部分上浮补助后申请领取货币补偿。
(二)使用期限。
购房凭证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未购买商品房的,按照主房货币化安置标准领取货币补偿。
五、其他说明
(一)被征收主房的装饰装潢、附房及其他构筑物等补偿仍按照《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枝府发〔2024〕3号)标准执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枝江市房屋征收还建安置办法(试行)》(枝府办发〔2012〕61号)与本办法冲突部分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项目按原政策执行,选择还建房安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