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荆州经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开管发〔2024〕4号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荆州经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
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开管发〔2024〕4号
;
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荆州经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4年9月24日
;
荆州经开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
补偿工作实施细则
;
为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维护荆州经开区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在土地收储中的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荆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荆政办发〔2019〕16号)、《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荆棚改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经开区国有土地收储及涉及的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条 ; ;收储范围
因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等需要,经荆州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决定收储范围。
第二条 ; ;收储决定
(一)根据荆州经开区发展和建设需要,由经开区管委会作出国有土地收储决定,并由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发布收储通知。
(二)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储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房屋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
(三)经开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收储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做好收储政策解释。
(四)收储通知发出后,被收储对象不得在收储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房屋等工程活动,或通过租赁、经营及其他形式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等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将不增加任何补偿,且应自行拆除。
第三条 ; ;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收储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等价值产权置换。
第四条 ; ;补偿范围
(一)被收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二)被收储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
(三)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四)因收储土地、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其他相关补偿。
第五条 ; ;补偿方案
对于被收储资产,补偿金额应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收储通知发布之日起。
(一)土地补偿
已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按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二)已登记房屋建筑物的认定及补偿
企事业单位地面建(构)筑物补偿按其评估价值进行补偿(重置价考虑成新率确定)。
(三)未登记房屋建筑物的认定及补偿
1. ;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许可证要求实施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可视为合法建筑。
(2)对未取得规划、住建部门有关审批手续的未登记建筑,且建成时间在《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的认定标准:一是能够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资料;二是房屋主体结构为砖木以上等级(含砖木结构),并具备一定使用条件;三是房屋檐高2.2米以上,且四面有承重结构。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3)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未登记的房屋,改建的房屋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可视为合法建筑;对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超出登记面积部分的房屋,认定为历史无证房。
(4)对未取得任何审批许可,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如占用公共通道、绿化等用地)的未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5)未登记建筑的建造时间可根据行政处罚文书、历史测绘资料、历史航拍图、房屋建造购买材料的发票等证明资料综合考虑后予以认定。
2. ;未登记建筑补偿办法
(1)认定可视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已登记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2)认定为历史无证房屋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