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
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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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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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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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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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解决优质化肥常年生产与季节使用之间的矛盾,切实保障全市春耕生产和旺季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提高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的质量和效能,推进政府储备商品运作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23〕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办发〔2023〕18号)以及中央和省有关农资储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淡季化肥的储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策性储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储备商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定承担市级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备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市级化肥淡季储备任务。
第四条 市级淡季储备化肥(以下简称淡储化肥)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储备总量暂定为优质化肥1万吨。遇到农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化肥淡季储备总量的,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农作物用肥需要,淡储化肥的储备期限为半年,即: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第六条 淡储化肥品种为优质复合肥、尿素、磷肥、氯化钾、生物有机肥等。储备品种的比例,由储备企业依据市场需求选择确定。
第七条 储备企业在储备期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调入
优质化肥,确保淡储化肥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第八条 市级淡储化肥储备库应当在主要涉农区内和黄冈城区周边交通运输便利、市场辐射力强、仓储能力与储备规模相匹配区域选址设置。储备期内储备库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储备企业应当强化对淡储化肥的实物管理,严格
在途、在库保管,确保淡储化肥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 ;在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旺季,储备企业要精心组织好储备化肥的市场供应,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和淡储化肥不脱销、不积压。淡储化肥的轮库更新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每年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不低于50万的资金(随着市场行情与银行利率可以适当增加),用于补贴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的银行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淡储化肥销售中不得对产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虚假标注有效成分、混乱使用标签标识。淡储化肥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农资商品和农业生产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指导储备企业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将储备任务落实到位;加强对储备企业化肥淡季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储备化肥购进、库存以及销售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储备企业根据当年化肥淡季储备情况向市供销社联合社申报市级化肥淡季储备补贴资金,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核定验收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储备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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