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襄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襄城农字〔2024〕5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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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襄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城农字〔2024〕56号)

各涉农乡镇办、区直相关部门: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现制定了《襄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4年8月28日        

襄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 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 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等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包括农村资源性资产、农村经营性资产、农村建设项目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服务项目。农村资源性资产是指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农村经营性资产是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等;农村建设项目是指美丽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农田、环境卫生、产业扶贫、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等项目;农村集体资金采购服务项目是指利用农村集体资金采购工程建设规划、设计、预算、施工、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作为交易主主体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投资或补贴形成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拥有、使用的农村产权项目,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禁止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切实做到“应进必进”;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

第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襄阳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具体承担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职能,各乡(镇)办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或其服务大厅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各村(社区)依托党群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乡(镇)办农经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工作站联络员,村(社区)会计兼任服务点联络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主要负责本乡(镇)办农村产权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服务点主要负责本村(社区)农村资源资产统计、上报和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农交中心每年召开一次农村产权交易推进会议,抓好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宣传;定期对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年度绩效考核;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和服务点及时收集上报资产资源信息和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对违反产权交易行为及时发函督办整改和依法进行处理;区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出台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和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推动交易平台、社会资本、各类机构等为进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综合服务,协同推进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活跃壮大农村产权市场。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出具的交易凭证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账务管理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应当进入而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不予办理农村集体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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