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4〕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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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我县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宜昌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通航水域内,停靠点的选址、建设、营运、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靠点是港口客运码头之外客船停靠的地点统称(包含游渡码头、渡口),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设施。停靠点不得作为客运船舶长期停泊设施。

   第四条根据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及旅游产业发展,停靠点实行动态调整,并坚持疏堵结合、发展求实的原则,杜绝产生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的“增量”,消除存在重大隐患的“存量”。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停靠点的管理工作,依据职责督促客运船舶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停靠点停靠。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停靠点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县发改、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水利湖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址与建设

   第七条 停靠点的划定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或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结合地理、运营和建设等条件综合论证确定。

   第八条 停靠点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还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临近范围内。

   第九条 停靠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趸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航道条件、停靠点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航班、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应符合船舶检验和客运船舶停靠要求,具备相应靠泊能力、旅客接纳能力。

   第十条停靠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建设单位应当就拟建停靠点的选址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书面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征求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利湖泊、生态环境以及航道等相关部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认定停靠点选址符合条件的,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和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停靠点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交工验收。属于政府投资的,由建设单位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备案内容应包含停靠点位置、启用时间、停靠点资产所有人和运营企业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停靠点,需要继续停靠客运船舶的,停靠点所有人或运营企业应当开展安全现状评估,形成相应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材料、评估结论等提交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

   已建停靠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或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停靠点靠泊船型的,可以按照已有实际船型运营。停靠点新增船型尺度不得超过设计船型或已有船型,需要超过的,应当开展靠泊能力核算论证,论证未通过的,应当履行停靠点改建或扩建程序。

   第三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四条 停靠点在公示后方可用于客运船舶停靠,停靠点只允许具有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客运船舶停靠,船岸靠泊能力应相匹配。

   第十五条 停靠点运营企业应依法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服从调度,并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 停靠点运营企业应安排专人维护旅客上、下秩序,夜间运营的停靠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四章安全和监管

   第十七条 停靠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客船靠泊和人员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第十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停靠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体育运动船艇、公务船艇、帆船帆板、休闲渔业船舶、城市园林水域、不通航水域及封闭水域船艇的停靠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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