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公安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政规〔2024〕1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公安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11日县十八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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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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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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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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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路政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建设、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含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公路构造物养护和灾毁道路的恢复。
第三条 ;农村公路及其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用地、桥梁、涵洞、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公路绿化等,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切实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保障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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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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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路长管理体系,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是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建设养护管理任务;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及目标考核评定,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年度大中修及小修保养计划,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收集、整理农村公路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信息库及信息台账。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村公路建设养护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辖区范围的村道建设养护。各行政村应按要求配齐养护人员,并签订养护责任合同,确保本行政村公路路面整洁、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道路绿化,及时反馈道路养护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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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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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及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共同缔造和乡村振兴相结合,符合《公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公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计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路网规划,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路网规划。
县道网规划调整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乡道网规划调整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公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道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乡道、村道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县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县道、乡道的竣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村道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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