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农业农村局,宜昌高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安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反馈。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4月9日
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安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压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安全行为,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水利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部关于印发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监督〔2022〕3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和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安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从业人员安全履职的评价成果,是从业人员在宜昌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有效凭证。“水安码”分为绿码、黄码和红码三类,实行绿码准入、黄码限入、红码禁入。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宜昌市智慧水利平台建设维护,编写提供宜昌市水利建设项目风险管控重点措施模板(以下简称风险管控模板),对全市水利项目从业人员“水安码”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市本级水利项目从业人员进行评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利项目从业人员进行评价,通过宜昌市智慧水利平台采集、上传和应用“水安码”相关信息,接受市水利和湖泊局的监督指导。项目参建单位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在宜昌市智慧水利平台建立人员信息档案。
第五条 “水安码”所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履职信息等。基本信息包括身份、学历、工种(专业)、技能(职称、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级等信息;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从业记录等信息;履职信息包括安全行为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六条 “水安码”对应安全评价初始分为3分,其颜色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安全评价结果大于等于2分时为绿码,安全评价结果大于等于1分且小于2分时为黄码,安全评价结果小于1分时为红码。从业人员初次申领“水安码”为黄码,完善信息完成安全学习教育后转为绿码。
第七条 项目参建单位应参照风险管控模板制定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管控措施原则上不得少于风险管控模板所列措施,确需减少的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从业人员评价扣分包括自动扣分和手动扣分两种方式。凡未落实风险管控模板所列措施并按时上传履职记录的,宜昌市智慧水利平台自动按照扣分标准(见附件1~4)对相关从业人员扣分。不适宜自动扣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按照量化标准对从业人员安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平台手动扣分。手动扣分原则上应在施工现场完成,并上传相关检查资料。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监督检查及手动记分不少于3次。凡是检查被扣分的,相关从业人员均应按要求整改到位并提供佐证资料。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全面辨识危险源,科学评价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是所属项目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录入平台中危险源较风险管控模板每缺少一个扣其0.5分。每缺一条本单位管控(监督)措施的扣相应人员0.3分。上述扣分有效期为3个月。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水安码”显示为黄码时,应脱产参加8学时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水安码”恢复为绿码,但其对应的安全评价分值不予调整。从业人员“水安码”为红码时,不得进入水利工地。项目法人管理人员在单个项目管理中出现红码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记分实行公开制度。从业人员对手动评价扣分存有异议的,应在当次扣分日之后3天内向原记分单位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记分单位应在收到申诉后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扣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超期申诉的,原记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配合参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在评价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将“水安码”作为项目投标、从业人员聘(雇)用的重要参考。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水安码”核验,对施工现场存在红码的从业人员,责令项目参建单位清除出场,并视情况可对项目参建单位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督导参建单位落实危险源辨识及风险管控措施。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在以下情形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对其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单个监督项目手动记分次数不足3次的;
(二)缺少风险管控模板所列危险源和管控(监督)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未书面同意的;
(三)其他“水安码”管理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