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州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荆开管办发〔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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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开管办发〔2024〕3号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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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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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荆州经开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荆州经开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受沙市区人民政府和江陵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实施管理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遵循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以下简称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五条 ;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场(街道)要分别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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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征收程序

第六条 ;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统筹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分级负责、分工合作。

(一)荆州经开区资规分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指导、制作征地红线图、拟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征地报批、征地补偿费拨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工作。

(二)荆州经开区征收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居民点内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以荆州经开区管委会的名义制定征收方案和配套政策,并负责组织、宣传、实施、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乡镇场(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及交付,土地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等具体实施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好本村(社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安置工作。

(五)经开区经发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司法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和经开区城乡建设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场(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存在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1)擅自从事新建、翻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

(2)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

(3)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

(4)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5)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各部门、乡镇场(街道)暂停办理前款相关事项,暂停期限1年。暂停期满后征收土地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各部门、乡镇场(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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