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授权使用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我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的使用,进一步提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品牌影响力,充分宣传、展示我县优质农产品,推动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包装上标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字样,确保“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正确、规范使用,发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金字招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称号标志使用范围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经申请同意后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产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湖北五峰”字样,标识中文标准字,最小使用直径为5MM或使用统一设计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图形,“五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图形(见附件一)。
(二)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称号标志使用方式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使用方式有“产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湖北五峰”字样和安全县图形两种方式。称号标志使用方式为印刷或粘贴。
三、称号标志使用主体职责
有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生产及检测档案,建立生产、加工、销售可追溯档案及称号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三年),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加工食品不得滥贴),并自觉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及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称号标志使用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
1.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县地域范围内注册经营,有固定的加工生产基地;
2.生产经营的产品原料产自我县地域范围;
3.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近三年内上级抽检的产品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称号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二);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使用承诺书(见附件三)。
(二)需核查相关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负责人)身份信息;单位及产品简介;近三年内检测报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信用报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可追溯信息管理平台注册情况和完善信息后追溯认证二维码;乡镇审批意见等。
相关信息核查通过后签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使用协议(见附件四)。核查未通过的及时反馈原因。
(三)称号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称号标志。
1.称号标志使用人未按相应国家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称号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
2.未按规定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及产品可追溯档案、称号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3、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称号标志或超过期限使用称号标志;
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停止其使用称号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四)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称号标志使用权,并视为承诺失信人录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1.买卖、转让“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
2.使用国家禁用的农兽药;
3.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五、称号标志使用期限及其他
称号标志使用期限为3年。称号标志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承办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六、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五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图形
2.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称号标志使用申请表
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使用承诺书
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标志使用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