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再生水设施运营和养护管理,保证再生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当阳市再生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当阳市再生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当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当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生态环境当阳市分局
2024年3月15日
当阳市再生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再生水设施运营和养护管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当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再生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以及相关活动,其他投资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管理按照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再生水利用设施包括再生水生产设置、人工湿地、配套再生水管网及其附属的泵站、检查井、计量设施等。
第二章 运营和维护
第四条 城镇地区公共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当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运营单位后,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协议。未采取特许经营运营的,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协议。
协议中应当包含水质标准、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置量,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管网维护工作量和运营费用,以及不同季节、超过设计来水的运行标准等内容。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并报市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年度运营养护计划管理制度、水质水量监测制度、运营情况报告制度、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运营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修、改造、运行,并按照规定做好运营养护记录。
运营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 运营单位要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指标未达到现行用水标准的,采取融资、独资等方式及时进行升级改造。
第九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应当符合进入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原水水质要符合设计要求;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指标必须达到现行的不同行业用水的规定水质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包括:日常检测、第三方监测和在线监测。
(一)日常检测由运营单位负责。检测项目和记录要求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第三方监测由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执行。
(三)再生水设施应当按有关要求建立在线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和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运营情况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常规运营报告和异常报告。
(一)常规运营报告实行月统月报制度。中心城区运营单位报市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以外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月对运行数据进行统计汇总,报再生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再生水设施发生运行事故、进水水质水量严重超过设计标准,或其他可能影响出水水质等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程序报告。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涉及再生水设施保护的,规划部门在审查方案时,除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外,还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报市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管理或产权单位不明确的公共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在中心城区的由市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由所属区县指定的抢险队伍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运营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活动专项保障制度。遇有重大节日或政治、文化活动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专项保障方案,加强巡查养护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