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Ⅰ、Ⅱ、Ⅲ区是指《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结合我县实际以及城市规划,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二个标准:Ⅰ区和Ⅱ区中的官桥镇官桥村、石鼓岭村为一个标准,其它区域为一个标准。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确定的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四、未经审批建设的违法违规、超占超建建筑,以及在征地及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及附着物、抢种的树木,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五、重点控制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原则上按照《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41号)规定,采取货币化补偿,不再安排异地还建。
六、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县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已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或已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房屋,按照原标准执行。
七、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本通知之外应予以补偿的其它地上附着物,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补偿。其它电力、水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嘉鱼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函〔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鱼县青苗补偿标准情况表
2.嘉鱼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情况表
3.建筑物补偿标准分类体系表
2024年2月7日
附件1
嘉鱼县青苗补偿标准情况表
区片编号
区域范围
青苗补偿标准(元/亩)
Ⅰ
鱼岳镇、新街镇马鞍山村、新街镇晒甲山村
2000
Ⅱ
官桥镇官桥村、官桥镇石鼓岭村、簰洲湾镇、潘家湾镇、渡普镇、新街镇(不含马鞍山村、晒甲山村)
1840
Ⅲ
高铁岭镇、陆溪镇、官桥镇(不含官桥村、石鼓岭村)
1760
附件2
嘉鱼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情况表
附着物类型
Ⅰ区,官桥镇官桥村、
石鼓岭村
Ⅱ区,Ⅲ区(不含官桥镇官桥村、石鼓岭村)
建(构)筑物
框架结构
框架中等
2400元/平方米
103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
砖混一等
2110元/平方米
980元/平方米
砖混二等
1960元/平方米
900元/平方米
砖混三等
1730元/平方米
8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砖木一等
1180元/平方米
700元/平方米
砖木二等
1140元/平方米
660元/平方米
砖木三等
1080元/平方米
620元/平方米
简易房
简易结构(厨房、厕所、仓库、楼顶隔热层等)
780元/平方米
440元/平方米
围墙
一等
130元/平方米
二等
120元/平方米
三等
110元/平方米
挡土墙
毛石砌筑挡土墙
400元/立方米
室外地坪
土地坪
40元/平方米
砖石地坪
60元/平方米
水泥地坪
80元/平方米
道路
砂石路
50元/平方米
沥青路、水泥路
70元/平方米
水泥路
80元/平方米
林木砍伐
果树(每亩超过110棵,按110棵计算)
成林挂果树
100-180元/棵
半挂果树
67-120元/棵
非成林挂果树
36-65元/棵
当年新栽
11-20元/棵
用材林(每亩超过110棵,按110棵计算)
地上120公分处胸径大于5公分
22-40元/棵
地上120公分处胸径小于5公分
11-20元/棵
株高50-120公分的幼树
6-10元/棵
楠竹
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