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鄂州政规〔20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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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鄂州政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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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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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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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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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食物残余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实现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全民参与、统筹推进。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 ; ;市、区(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下同)应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 ;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餐厨垃圾管理的违法行为,并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工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利用餐厨垃圾涉嫌犯罪的案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餐厨垃圾设施建设用地供应。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水利和湖泊部门主要负责依法督办查处向管辖区域的河道、湖泊、水库、小微水体等公共水域排放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家畜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用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用油、食品的违法行为。

教育、财政、文旅、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 ;本市食品安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餐厨垃圾投放等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内容。

第八条 ; ;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

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排放处理费。餐厨垃圾排放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的项目、标准按照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喷涂运输单位的名称和相关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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