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政办发〔202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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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老河口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老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计划管理等。定期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并同步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  对象标准

第四条  申请对象。新市民、新青年、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医疗、环卫、公交、市政、供电、供水、供气、社区服务等)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房屋标准。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14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

第六条  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实施主体通过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按照“一区一价”的原则评估确定,并报市发改局备案。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房屋的70%,原则上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销售价格。参照当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八条  房屋交易。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承租人及时购买。租赁满5年后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时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房屋交易方案由产权持有人拟定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退出标准。

(一)保障家庭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价租赁。

(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的,承租人应腾退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条  房源筹集。

(一)实施主体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存量房转换等方式筹集的房源;

(二)未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支持的配建公租房、人才房、棚改安置房优先采购;

(三)国有融投资公司持有的国有存量资产;

(四)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公租房、国有直管公房、教师周转房等;

(五)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闲置的厂房、仓库、职工宿舍等;

确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管理。房源要求产权清晰、质量合格、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房源相对集中。

第四章  房屋权属及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只租不售房源权属不变,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由实施主体自行进行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管理。

(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先租后售房源,由老河口人民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公司作为运营主体统一运营。

(二)运营主体应依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分配、准入、审核、退出等相关机制,并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要求,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相关资料。

(三)运营主体要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的,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享受财税支持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运营管理单位退回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制定分配方案以及准入、审核、退出机制。

第五章  申请及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备法定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城区两办(25个社区)无自有住房;

第十五条  运营主体负责申请对象的资格初审工作,初审完成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按照分配方案进行房屋分配。

第六章  中央补助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一)资金管理。中央下达补助资金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下达到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运营主体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的筹集、分配、入住等资料,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套数奖补资金,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排序。

(三)绩效评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成绩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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