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9日
湖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分类治理、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公路运营(含养护施工)、水路运输、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和其他等事故隐患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六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具体情形按照行业领域隐患判定标准或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厅机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公路运营领域和国省干线交通工程建设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营运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厅工程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省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制定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验收、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逐级落实隐患治理责任,明确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定期排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