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穴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23〕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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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发〔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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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穴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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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武穴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武穴市人民政府九届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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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6日 ; ; ; ; ; ;

武穴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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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强化企业用工刚性约束,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企业劳动用工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按岗定员,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结构,有效使用人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三)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明确薪酬原则。企业在申报用工计划时,要根据对应岗位、能力、学历等条件,明确提出相应的薪酬待遇,以利于公开竞争和入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劳动用工分为计划性劳动合同制用工和市场化劳务派遣制用工。

第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与用工自主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国资局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各国有企业人员总量指标、指标启用和人员名单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劳动用工指标核定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人员的规范使用、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审计局负责在单位审计或行业审计时对劳动用工人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全市各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做好人员的考核、奖励、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 用工计划管理

第八条 ;市国资局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因素,从严从紧核定企业用工总人数指标。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现有人员和定岗定责情况增加员工人数,企业员工人数增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比例,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无主业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人员。

第九条 ;企业劳动用工实行员额计划申报制度。企业每年在12月底提出劳动用工计划。计划应对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企业实际,提出下一年度企业用工计划,用工计划应说明企业核定的员工总数、实有人数、空缺数、当年度减员数、拟招聘人数、拟招录的岗位、条件与要求、招录方式等。企业申报用工计划,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增加劳动用工:

(一)新设立公司;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自然减员增补;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新增劳动用工,应首先从企业中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减少劳动用工。

第十一条 ;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企业需要增加劳动用工的,首先应由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研究通过,然后向市国资局申报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方案。随方案报送新增劳动用工岗位名称、用工数量、对象条件等相关内容,并填写《武穴市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审批表》;

(二)市国资局对企业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国资局下达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指标使用通知书,在通知书上明确使用人数、类型、条件和期限,并将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审批使用情况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用工招聘管理

第十二条 ;除政策性安置和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外,企业在批准的计划内新招聘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由用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条件与要求;

(三)招聘方式、程序等。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招录的员工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能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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