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3〕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对《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6〕55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31日
十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辖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参与房屋征收工作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对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茅箭区、张湾区超过500户的,其他区域超过300户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