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宣恩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宣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宣恩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 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6 号)、《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服务宗旨,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和关爱服务,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巩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压实工作责任、落实探访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服务体系,以“物质救助+服务救助”为主要救助方式,有效解决当前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低、生存环境差等问题,确保全县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平日有人照料、生病有人看护。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体制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1.县级监督责任。县民政部门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工作监督指导、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督促照料服务落实。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照料服务人、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协议。不定期对委托照料协议内容和探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倡导单位和个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等志愿服务。
2.乡镇主体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的生活状态,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认定,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按照程序纳入特困供养。确定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亲属、邻居或者(村)居委会干部进行照料。对生活自理能力差、生活质量较低且不能确定照料服务人选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纳入集中供养。
3.村级监护责任。各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各项工作,确定照料服务人选,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落实各项照料护理服务。在确定照料人时,要充分考虑特困人员本人意见。对照料责任履行差的照料人,要及时更换符合条件的照料人,并重新签定服务协议。
(二)凝聚工作合力,推动落实探访制度
1.建立日常照料服务制度。照料人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护理内容,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一是保障基本生活。要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符合住建部门安全住房要求,保证通水、通电,室内明亮通风,屋内外干净、整洁、卫生,各项生活必需品配备齐全,及时协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补充生活必需品。照料人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同吃同住,对无法保证同吃同住的必须定期查看生活状况,严禁出现饭无人做、地无人扫、衣无人洗的情况。二是落实医疗照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就医需求的,照料人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并送医治疗;需长期服药的,照料人需关注特困对象用药情况,协助其按时购药服药;对智力不全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人须按时查看其服药情况,严禁出现乱购药、乱服药的情况;需要住院的,照料人必须进行陪护,无法亲自陪护的,必须安排或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