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恩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市政规〔20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中心,市政府各部门:
《恩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恩施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三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四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市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挂靠巡游出租汽车在本轮经营权许可期内保持原挂靠经营关系不变,原挂靠巡游出租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栏中“所有人”及《道路运输证》中“业户名称”由原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车辆实际出资人。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情况或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第八条 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为5年。
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行业整体抗安全风险能力,保障乘客等相关方合法权益,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文件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上级机关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恩施市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