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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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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解决党政机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解决国有企业不动产
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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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解决党政机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解决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2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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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9月26日
关于解决党政机关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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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解决我市党政机关的不动产首次登记难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管文 〔2021〕56号),以及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领域系列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处理范围
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房屋实行房地一体登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登记范围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对于2016年6月30日之后,党政机关新建扩建造成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适用于本处理办法。
二、补办相关手续,依规办理首次登记
办理用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是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前置条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办理。
党政机关用地手续办理比照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公立学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武政发〔2021〕14号)执行。
(二)建设工程规划及规划条件核实、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
党政机关建设工程规划及规划条件核实、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比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领域系列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22〕14号)执行。
三、其他说明
(一)如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比照本文件执行。
(三)本处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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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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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切实解决我市国有企业的不动产首次登记难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管文 〔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处理范围
截至2016年6月30日前,已建成的市级国有企业土地和房屋实行房地一体登记。
对于2016年6月30 日之后,国有企业新建扩建造成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适用于本处理办法。
二、补办相关手续,依规办理首次登记
办理用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是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前置条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办理。
市级国有企业用地手续办理比照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公立学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武政发〔2021〕14号)执行。
(二)建设工程规划及规划条件核实、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办理。
市属国有企业用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办理由市资规局提交问题至市政府不动产登记领域系列突出问题处理工作专班,专班召集市“两违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单位负责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路径。
三、其他说明
(一)如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中心城区规划区以外的市级国有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比照本文件执行。
(三)本处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