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国资发〔202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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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资局,漳河新区国资局、屈家岭管理区国资局,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加强荆门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我委制定了《荆门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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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府国资委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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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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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我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和《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鄂国资规〔201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市县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管范围内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尚未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县(市、区),应将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非金融类企业或者经济实体,一并纳入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它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管理系统)是产权登记管理的工作平台。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产权管理系统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五条 ;对于产权登记企业,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在产权管理系统中简称为“国家出资人”;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在产权管理系统中简称为“国有出资人”;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在产权管理系统中简称为“国有绝对控股出资人”;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在产权管理系统中简称为“国有实际控制出资人”;
(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及以上二、三、四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产权管理系统中统称为“国有控制出资人”,除此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产权管理系统中统称为“其他出资人”。
第六条 ;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 ;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七条 ;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所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 ;市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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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产权登记类型
第十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国有控制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的企业;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