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0日
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竹溪县城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的产生、运输、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是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利用山体,就近回填,尽量减少建筑垃圾外运总量。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加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城市整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围档等措施。
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管理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和行车速度,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县国土、规划、环保、物价、林业、水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渣土)管理的相关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第七条建立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要建立建筑垃圾(渣土)管理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垃圾(渣土)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基础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许可信息、扬尘和噪音污染防治信息等相关情况,建立开、透明、法治化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申报许可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个人)应当在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前申请核发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应当依法向县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个人)申请处置建筑垃圾 (渣土)的,应当缴纳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缴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条居民和商业门店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个人)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规范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二)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渣土),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三)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保洁和门禁等文明施工设施,配置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必须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进出工地;
(四)按要求配合对出土工地实施“三区”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前依次经过清理区(人工清除超高和车外残留渣土,检查苫盖是否密闭)、清洗区(用冲洗槽和冲洗设备清除车轮车身尘土)、检查区(综合检查把关、开启门禁),确保车辆干净、密闭、无超高等违规现象;
(五)及时对施工现场、运输沿线洒水降尘,对裸露山体、砂石泥土采取覆盖抑尘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应当向县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渣土)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三)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已安装自动密闭苫盖装置、建筑垃圾(渣土)分类运输设备、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卫星监控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县城管执法局应向社会公布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渣土)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公布的运输单位名单中选择承运单位。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限载、限速行驶。禁止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行道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渣土)。
县城管执法局根据建设工地所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合理确定建筑垃圾(渣土)集中运输处置时间。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