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黄冈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市监规〔2023〕1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黄冈市地方标准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以先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同意,现将《黄冈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8月29日
;
黄冈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冈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备案、复审以及实施、监督等,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为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地方标准制定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本市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负责地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支持地方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各类组织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 标准的立项
第七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拟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优先公共服务、民生保障、重大项目等领域标准的立项。
第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在本部门、本行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各类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提交立项申请表、查新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开展论证。经论证拟立项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应当予以立项;经论证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予以反馈。
第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对予以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应编制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提出快速立项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予以简化程序立项。
第三章 标准的起草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应自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未按期完成的项目,视为放弃;如需延期,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终止标准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起草地方标准,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对地方标准起草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实验、论证,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四章 标准的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等送审材料。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专家组成员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成员人数一般不低于5人。
第十八条 ;专家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立项目的和需求;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标准制定规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