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体〔2023〕45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体育局
2023年8月28日
湖北省体育局反兴奋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保护本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维护湖北体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反兴奋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运动员,是指我省专业队、各级各类业余体校、体育院校、体育行业协会等省内体育运动机构和部门所属各级各类运动员。
第三条 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省体育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省体育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四条 本省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坚持对兴奋剂违规“零容忍”,坚决实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建立省级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体育局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省反兴奋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反兴奋剂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反兴奋剂办公室设在省反兴奋剂中心。
省体育局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的反兴奋剂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兴奋剂工作方针和政策,确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目标与任务,制定全省反兴奋剂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审核并监督市州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基地保障单位、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反兴奋剂工作的实施;配合做好入选国家队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开展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宣传教育,配合省体育局开展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反兴奋剂委托检查、调查,加强本地区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反兴奋剂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本省专业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二)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反兴奋剂科学研究和综合治理;
(三)及时下发兴奋剂禁用清单,对各运动队行踪信息申报、治疗用药豁免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在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授权下,实施委托兴奋剂检查;
(五)开展本省兴奋剂检查官和纯洁体育教育讲师的招募、培训和管理;
(六)依法依规参与对本省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
(七)建立反兴奋剂信息收集系统;
(八)承担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 各运动项目中心作为本省专业队的管理单位,是省专业队反兴奋剂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反兴奋剂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并确定反兴奋剂专员和管理员。各运动项目中心反兴奋剂工作小组负责建立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机制,制定反兴奋剂工作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及日常管理,定期排查反兴奋剂工作风险隐患,实施反兴奋剂工作措施。反兴奋剂专员负责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反兴奋剂管理员由各项目主教练(主管教练)担任,具体负责本队(组)反兴奋剂工作。
第九条 各基地保障单位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保障小组,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反兴奋剂保障措施,保障运动队食堂食品安全。
第十条 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运动会规程负责开展兴奋剂检查、宣传教育、资格准入等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在其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做出处理。
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修改完善其章程和相关反兴奋剂规则。
第三章 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省、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省反兴奋剂中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应全面推进以“拿干净金牌”为核心的反兴奋剂价值观宣传教育,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公共媒体、自媒体等进行宣传报道,增强体育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考试资格准入制度,将考试合格作为运动员试训、聘用、注册和参赛,以及运动队辅助人员上岗、晋升、晋级等环节审批的必要条件。省体育局和直属单位新入职人员实行全员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准入。
第十三条 省反兴奋剂中心负责制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丰富反兴奋剂教育内容。各运动项目中心应常年开展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等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专题教育,使反兴奋剂意识固化到运动员生活、训练和比赛全过程。省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省级体育社会组织需配合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构建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