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政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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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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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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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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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市税务局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应城政办电〔2019〕33号)等文件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界定
(一)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二)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
1.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 ; ; ; ; ;
2.棚改安置类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2.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3.同一家庭没有重复享受政策性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规定
(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由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构成。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协议出让时点宗地楼面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价格差额的10%确定(市场评估价格可以参照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确定)。
(三)棚改安置类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该经济适用住房协议出让时点宗地楼面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出让金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增值收益由住建部门负责收缴。
(五)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折旧率按每年2.5%确定。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5%+购买年度至回购年度的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涨幅]。购买棚改安置类经济适用住房的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六)属同一家庭重复享受政策购买的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购买价格退还给政府。以虚假资料骗购政府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收回,并对原购买人按规定作出处理。租住廉租房、公租房又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能二者选其一,要么按原购买价格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要么退出所租赁的廉租房、公租房。
(七)出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再租赁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住建局住房保障股提出申请,填报《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2.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查询证明;
3.原购房有效付款凭证;
4.税务部门确定的本次交易计税价格(住建部门商税务部门);
5.其它相关资料。
(二)受理申请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拟出售房屋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核算其所有权人应交纳的增值收益价款,并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审核书面意见。棚改安置类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签署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书面意见,不核算增值收益。
(三)申请人到指定银行缴交增值收益价款后,持交款凭证和准入审核意见到政务服务中心房地产登记一窗联办窗口按规定办理房屋过户、土地出让金补交、契税申报缴纳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其它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个人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应城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应城政发〔2000〕15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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