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钟政办发〔2023〕2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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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 ; ; ; ; ; ; ; ;钟政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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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皇庄街道办事处,钟祥经济开发区,大柴湖开发区,明显陵管理处,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2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08〕52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荆门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2〕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及范围

凡在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全域规划区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前的过渡期内,征收范围暂为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集中建设区或土地利用规划图覆盖区域内,建制镇现行镇总体规划划定的镇区或土地利用规划图覆盖区域。

配套费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主要用于市、镇区范围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取(胡 集镇和柴湖镇的配套费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胡集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大柴湖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证机关应当查验配套费的缴纳凭据,对未缴纳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其缴纳。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征方式及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荆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235 号)及《关于荆门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鄂价工服规〔2012〕59号规定,我市城区范围内配套费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建制镇为30元/平方米。

配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 般缴款书》,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收费标准或项目,不得隐瞒、转移、截留配套费,

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减免范围

1. ; ; ; ; 免收范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免收配套费:

(1)军事设施项目;

(2)市政工程设施项目;

(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4)非营利性幼儿园、学校的教学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项目;

(5)社会福利设施项目;

(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7)农村村民在本集体土地上建设自用住房项目;

(8)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

(9)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根据需要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10)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

(11)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第三层及以上部分。

2.减收范围:对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2以上),第二层减半征收。

(二)减免程序

属于配套费减免范围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 政府分管配套费征收工作领导签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办理减免手续。其中,省 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配套费的减免,由工业企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对其是否属于入园企业予以认定,市科技经信局对其所建建筑是否属于工业生产性建筑物予以认定。

(三)其他要求

减免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

续,并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钟政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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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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