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污水处理差异化收费机制的通知(荆发改发〔2023〕4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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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的通知

(荆发改发〔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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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就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 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推进水资源保护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多污染多付费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

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坚持保护者节约者受益,增强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先行先试原则。选择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尽快推进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制度,逐步推开。

二、实施范围

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应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机制

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建立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

(一)确定污染物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基准值

企业排向城镇公共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结合我市工业发展、环境治理等因素,确定主要污染物参考基准值如下:

污染因子

基准参考值(mg/L)

生化需氧量(BOD)

150

化学需氧量(COD)

300

悬浮物(SS)

250

总磷(以P计)

5

总氮(以N计)

45

(二)建立与排放污染物超基准值幅度相对应的分档累进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能够实现在线监测并与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的企业,实行分档累进收费制度。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 高于5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20%;高于10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30%。

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低于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20%。

四、组织实施

(一)核定排放控制总量。各地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应会同委托征收单位,精准核定各企业污水排放总量,并确立三档收费阶梯。

(二)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三)加强费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污水处理费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资金使用和管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多污染多付费”的政策导向,明确工作程序,加强配合,完善机制措施,共同推进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机制平稳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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