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23〕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2023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由660元/人·月(7920元/人·年)提高到700元/人·月(8400元/人·年)。
二、农村低保标准
由400元/人·月(4800元/人·年)提高到515元/人·月(6180元/人·年)。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继续执行以下重点救助标准: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资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资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资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320元/人·月(15840元/人·年)提高到1400元/人·月(1680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10元/人·月(1092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490元/人·月(588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420元/人·月(17040元/人·年)提高到1500元/人·月(1800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10元/人·月(1092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590元/人·月(7080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604元/人·月(31248元/人·年)提高到2728元/人·月(3273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910元/人·月(1092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1818元/人·月(21816元/人·年)。
(四)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执行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00元/人·月(9600元/人·年)提高到1030元/人·月(123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670元/人·月(80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60元/人·月(432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900元/人·月(10800元/人·年)提高到1130元/人·月(135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670元/人·月(80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460元/人·月(5520元/人·年)。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266元/人·月(27192元/人·年)提高到2488元/人·月(2985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670元/人·月(8040元/人·年),照料护理费1818元/人·月(21816元/人·年)。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345元/人·月(16140元/人·年)提高到1400元/人·月(16800元/人·年);
(二)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2149元/人·月(25788元/人·年)提高到2240元/人·月(26880元/人·年)。
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继续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抄送:州委各部门,恩施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察委,
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