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浠政办发〔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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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鄂建文〔2022〕41号)、《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黄政规〔2022〕2号)、《浠水县县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浠政发〔2023〕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到开工建设前的系列工作,包括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和报批报建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咨询包括项目策划、融资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开展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法律意见书、项目财务评价报告书、绩效评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等融资条件咨询,用地和选址论证、集约节约用地论证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交通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建设条件咨询,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专业技术服务。

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造价,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全过程、动态的造价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 ; ; ; ; ; ; ; ; ; ; ; ; ; ;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浠水县分局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 ;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安全风险,避免前期工作碎片化,结合实际情况,现阶段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综合性咨询服务,逐步探索并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原则上项目业主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应将同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的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依法依规给第三方公司负责,由第三方公司开展前期工作综合性咨询服务。第三方公司应对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确需单独开展的各专项咨询服务成果,应当逻辑清晰、内容一致,力避前后矛盾或重大调整。

第七条 ;从事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从事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依法开展业务并对业务成果负总责,联合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各合作方,对相应业务成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从事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人员,提升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

第十条 ;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规划、设计、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综合性咨询服务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规定标准的,应当严格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综合性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综合性咨询服务招标投标工作鼓励采用电子化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启动前期工作: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纳入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十五条 ;浠水县境内政府投资工程前期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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