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开管办发〔2023〕8号
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各乡镇场(街道)、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荆州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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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经开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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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荆政办发〔20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为推进经开区产城融合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00套。其中:2021年-2022年筹集600套(已筹集到位),2023年筹集1000套(可按供需进行调整),2024年筹集1500套(可按供需进行调整),2025年筹集900套(可按供需进行调整)。
三、筹集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一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四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五是将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的公租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多余的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六是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鼓励国有企业平台公司带头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在我市中心城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和经开区企业员工(凭劳动合同)。
(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米的小户型为主,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租金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主体或其委托的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并报经开区住建局备案。租金标准应在运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资规分局按规定出具规划意见开展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财政局、公共服务局、资规分局、各乡镇场(街道))
2.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各乡镇场(街道))
3.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资规分局在出具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资规分局)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各乡镇场(街道))
5.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及周边、公交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责任单位:资规分局、各乡镇场(街道))
(二)财政支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