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航空
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交规〔202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天河机场国际航空客运枢纽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5日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武汉国际航空枢纽,促进武汉国际航空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北省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发〔2018〕185号)及其补充通知(鄂财建发〔2022〕142号)、《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民航业货运航线培育奖励政策措施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7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下称“市级预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际客运航线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政府对航线在培育期给予奖励并逐步退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专款专用。市交通运输局可委托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机场公司”)承担资金的具体兑付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重点洲际定期客运航线。对我市支持开通直飞的洲际定期客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第六条 支持重点洲内国际定期客运航线。对新开及恢复的直飞亚洲其它国家的定期客运航线和港澳台地区航线,自2023年夏秋航班换季之日起,按照不超过40元/公里的标准予以2年期奖励。对于加密且一周不超过7个往返航班的国际客运航线,奖励标准不超过对应新开航线奖励标准的20%,对航班密度超过一周7个往返航班的加密航线不予奖励。对于航距超过5000公里、省市支持通航国际重要节点城市的洲内航线,可参照洲际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第七条 适当支持新开国内定期客运航线。对新开的重点国内定期客运航线,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1年期奖励,对高原、高高原等航线可适当延长奖励期,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支持重点国际定期货运航线。对省市政府明确支持开通的国际定期货运航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促进国际客运航线发展、网络布局的中转服务予以适当补贴。鼓励机场公司提供跨航司、跨行业(空地)中转服务。
第十条 对在天河机场新注册的基地航空公司,视运力投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提升机场时刻增量、航班架次、安全保障等其他促进民航业发展的事项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流程如下:
(一)每年10月,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机场公司拟订次年航线开发计划报市政府,申请安排次年市级预算资金;
(二)次年,由市财政局负责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下达至市交通运输局,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按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拨付给机场公司。
(三)机场公司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争取省级拨付资金,配合省、市财政部门完成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省级资金按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如下:
(一)定向招募。依据武汉机场航线开发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局商市财政局后,委托机场公司对具有开行能力的航空企业定向发布新开航线招募邀请函。发布频次不少于每年2次,即夏秋、冬春航班换季前各1次;其它需临时招募的新开航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发布。有意向的航空企业向机场公司提交航线奖励申请和航线开行方案。
(二)协商谈判。依据本办法,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机场公司等部门与申请奖励单位就奖励标准、时限、兑付周期以及考核办法等进行洽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分别填写《航线奖励备案表》、《中转奖励备案表》、《保障奖励备案表》。
(三)审核备案。机场公司将《航线奖励备案表》、《中转奖励备案表》、《保障奖励备案表》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送市财政局备案。已备案航线如未在承诺时间内开通,市交通运输局有权取消该航线的备案资质。“一事一议”奖励,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机场公司与申请奖励单位签署协议。机场公司负责于每季度末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剩余资金使用计划。
(四)资金发放。机场公司应严格按备案情况进行奖励资金的兑付,原则上航线奖励资金每半年兑现一次,其它奖励每年兑现一次。确有需要,也可缩短兑现周期,帮助企业纾困。机场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审核后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滚动使用。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机场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机场公司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骗取、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追缴所涉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机场公司应当加强对受奖单位申领、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督,对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全额追缴所涉资金,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机场航线网络以及预算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