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
丹江口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丹江口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教发〔2023〕24号)
各中心学校、城区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丹江口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江口市教育局
2023年4月21日
丹江口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 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6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147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保障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发放使用,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学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助学金和奖学金;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含特殊教育学生);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学校资助、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
(一)中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中职奖学金由中职学校严格按照当年国家分配指标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高中阶段: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已脱贫家庭子女(含脱贫不稳定户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经济困难残疾人、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