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交发〔202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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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交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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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区、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交通运输局(服务中心)、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网信办: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行政审批局《关于修订〈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函》,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网信办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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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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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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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及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适度、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营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网约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运营监管,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配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许可工作。

市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网信办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投诉处理等管理人员及信息监管平台,具有在本市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六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在本市登记注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满足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检测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行驶记录等视频数据接入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鼓励优先发展新能源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比例要求,投入新能源车辆。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350mm,功率不小于90kw,其中纯电动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小于50km;使用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mm及以上。

(五)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六)巡游车辆可加入网约车平台。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第八条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安全管理人员、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网络技术等相关人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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