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神农架林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政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神农架林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24日
神农架林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神农架林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全区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林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除松柏城区供水以外,全区范围内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乡镇、村庄(社区)等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水的工程。
第二条 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饮水安全负全责,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三条 农村供水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供水受益人口规模将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分为三类进行管理。一类:规模以上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1000人以上),由湖北三峡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神农架分公司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运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类: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上1000人以下),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管理,采取联户或自然村组轮值等多种形式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三类: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下的水池,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工程由受益户所有,受益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 强化行业监管。水利部门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并负责环境监测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集中供用水水质监测,指导水质监测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水工程设备、材料市场监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集中供水工程计量收费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履行运行管理。运行管理单位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压、供水保证率要求,定期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及时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设立供水事故检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实行有偿供水。一类供水工程用户水价,由发改部门依法依规核定;二类供水工程(不含供水公司管理的工程)用户水价,按照地方有关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并建立收费台账。三类供水工程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额度,由用水户自主协商确定。
第七条 建立管护机制。以区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省级补助、区级财政预算、水费收入计提”等方式筹集资金,实现财政专户储存,由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一类”“二类”供水工程维修管护。
第八条 落实保障机制。二、三类区域中的高山地区季节性缺水及枯水期生活用水水量保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用水户储备水的指导、引导合理用水。对已建农村供水工程基本供水保障期过后,仍然存在持续干旱或水量不足情况,责任主体要按照水量不低于60L/(人.d)的标准,落实 送水补水保障机制。保障资金按照5:3:2的比例,实行水利部门补贴、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补助、用水户有偿使用的原则承担。
第九条 落实优惠政策。执行农村供水“两免一补”政策,对“五保户”、“重度残疾贫困户”实行集中供水的,免收基本用水费和入户安装费。未实行两部制水价供水工程基本用水量的按每人每月1立方米计算;入户安装费指安装人员工资(不含材料费)。供水单位减免的该部分费用通过区级维修养护基金适当补贴。分散供水户自建水池水窖,按照程序申报、验收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农村供水管理工作不力、渎职失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林区人民政府将采取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问责,推动农村供水管理工作落地见效,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1月印发的《神农架林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神政办〔2020〕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