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3〕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公安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3月13日县十八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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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推进政务督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力克服和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效推动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第733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督查内容
(一)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全委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等明确需县政府贯彻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市级和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1.市级和本级《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2.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3.民生实事项目推进落实情况;
4.“八张问题清单”(项目建设问题、安全生产问题、生态环保问题、网络舆情问题、信访问题、审计问题、巡视巡察问题、重大督查问题)等整改落实情况。
(四)省市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
(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县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二、督查主体
县政府政务督查室、县重大投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战线业务股室,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环委会办公室等有关议事协调机构。
三、督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四、督查原则
(一)突出重点。
明确工作任务,分类分级督办,坚持闭环管理,紧盯推进落实,按照谁交办谁跟踪,有计划、有重点就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热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二)实事求是。
力求真实准确,全面客观掌握和反映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加大“督帮一体”工作力度,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奖惩并举。
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依法依规对督查对象提出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等,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督查程序
(一)立项交办。
常规政务督查事项和县主要领导指令的工作,由县政府政务督查室进行交办。分管副县长指令的工作,原则由县政府办公室战线业务股室进行交办。“八张问题清单”等重大事项,一般由牵头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交办并跟踪;也可会同县政府办公室战线业务股室进行交办。因情况特殊,需要转交政务督查室进行交办(或需要联合政务督查室开展督办的),应填写《督查督办联合办理审批单》,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转由县政府政务督查室进行交办。交办通知应明确交办事项、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跟踪督办。
交办通知下发后,督查事项要纳入台账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问题、核销一个问题。跟踪督办要以实地查看和暗查暗访为主,电话询问和责任单位报送情况为辅,对可能滞后办结时限的事项,提前向责任单位告知提醒,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办结销号。对全局性和重大的督查事项,可以采取“2+1+N”(县“两办”督查室+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关职能部门)的模式,增强督查专业性和开放性,避免多头督查、重复督查。
(三)信息反馈。
1.督查对象应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向下达交办通知的督查主体如实反馈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在办理较为复杂事项过程中,督查对象需要相关县领导统筹协调的,应及时向县领导报告。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在办结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督查主体说明原因,提出办理建议。
2.涉及范围较广和影响较大的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等事项,以及较大常规督查结果,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政府相关领导签发后,以《政府督查通报》在全县进行通报。
3.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单独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原则上要形成《督查专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