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荆门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荆自然资规发〔2023〕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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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荆门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自然资规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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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派出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加强全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现将《荆门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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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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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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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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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土地复垦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若干措施》(鄂自然资函〔2022〕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规范全市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利用市场化方式组织开展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

第三条 ;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是指基于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避免过度人工干预的原则,按照保证生态安全、突出生态功能、兼顾生态景观的次序,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已破坏的矿山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项目。

第四条 ;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进行预防和治理;对损毁的土地采取必要的工程整治措施,恢复生态功能,达到可利用状态。

第五条 ;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 ;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审查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项目实施方案及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立项申报、实施监管、初步验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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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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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项目申报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第八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编制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确保项目区生态问题识别准确,修复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按县域一体化整体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应编制县域一体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总体实施方案。

第九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规划设计的科学合理性、工程量计算及预算编制的真实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相关审查评估费用由方案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 ; ;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有关要求,拟争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在实施方案中须明确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工程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项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表(附件1);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四)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

(五)第三方评估报告;

(六)相关图件(项目区地质环境及生态现状平面图、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平面布置图、纵横断面图、单体工程设计图等);

(七)争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按部、省有关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方案市级评审,评审专家组由5-7名地质、土地、水保、造林绿化及工程预算等专业专家组成;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组织方案编制单位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下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争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按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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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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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拟定投资建设招标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开遴选项目投资建设主体,承担项目投资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等实施情况的监管,要采取第三方监测、月评估等必要措施,严防超挖乱采;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共同推进项目规范实施。

第十五条 ;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工程规划设计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组织编制项目变更调整方案。

涉及单体工程结构设计、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较小变更调整,直接工程费浮动比例15%以内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工程布局、修复治理范围等重大变更调整,直接工程费浮动比例15%以上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不得借工程变更设计之名,调整控制性指标,降低工程质量和建设标准,影响修复治理目标。

第十六条 ;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不具备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施工资质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严禁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要根据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工程施工,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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