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重点绿地保护,科学指导重点绿地重建和恢复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绿地保护协调发展,我局依据《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范标准,制定了《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重建和恢复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2月17日
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重建和恢复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我市城区重点绿地,规范绿地重建标准,提高生态修复水平,确保重点绿地面积不减、品质不降,彰显滨江公园城市特色,根据《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重点绿地占用后的重建和恢复。市、区两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绿地重建及恢复的指导和监督。
重点绿地重建指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经批准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应新建绿地作为补偿,新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优先纳入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实施永久性保护。重点绿地恢复指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区重点绿地的,在占用期满前采取必要生态修复措施,使其恢复原有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第三条 占用重点绿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绿地重建和恢复的责任主体,应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重点绿地重建和恢复工作。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重建,并承担绿地重建和一年期管养费用,具体按照以下内容执行:
占用重点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区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地重建、竣工验收、绿化管养及移交等工作;占用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条 重建绿地的选址应对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优先选用与被占用重点绿地类别一致或者主要功能、重要指标不低于被占用重点绿地的规划用地,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实施:
占用公园绿地或广场用地的,优先选用公园绿地类规划用地实施重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低于400元/平方米;占用防护绿地的,优先选用防护绿地类规划用地实施重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占用自然山体或水域的,优先选用自然山体实施重建,建设工程总造价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如选择的重建用地存在拆迁、杆管线迁移等前期工作以使其达到园林绿化施工条件,相关费用另行计算,并由建设单位一并承担。
第五条 重建用地四至边界应准确清晰,集中连片能满足重建面积要求,适宜开展园林绿化建设,且不再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绿地重建和恢复总体设计应因地制宜,与公园城市理念相契合,符合所对应绿地的功能要求,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景观、游憩、科普、生产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根据基地的实际情况,提倡对原有生态环境保护、利用和适当改造的设计理念。
第七条 重建绿地应围绕基地现状、总体布局、地形地貌、园路及铺装、植物配置、建构筑物、给排水、电气等内容开展实地踏勘和规划设计,各项规划设计指标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规划设计根据重建规模和类型需对应满足《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宜昌市城区保留山体生态修复技术导则》《宜昌市口袋公园设计导则(试行)》《宜昌市山体步道建设导则(试行)》等技术规范。
第八条 临时占用重点绿地后的恢复,原则上应按照原规划设计方案采取景观还原修复方式,如没有原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因地形地貌、标高等发生明显改变无法还原的,应重新规划设计。恢复方案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参照前款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绿地重建和恢复完成后,自竣工验收合格起一年内的绿化管养由重建(恢复)责任主体负责,期满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占用重点绿地的建设单位若委托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重建,则由市、区两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规模和类型确定合理的重建方式,并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有序开展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绿化管养及相关费用支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绿地重建和恢复工作需在自批准占用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变更重建地点的,应事先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