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教基办函〔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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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请各地按照《细则》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湖北省教育厅

2023年2月8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竞赛活动管理,防止竞赛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教监管厅函〔2022〕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或同意相关单位、团体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家庭自主选择、学生个人自愿参加的竞赛活动不属于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范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竞赛活动主要指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科技创新类、艺术体育类竞赛等活动。竞赛学科主要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道德法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以及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其延伸的竞赛。学科类竞赛活动指的是针对上述学科的具体知识点的各种竞赛活动,不包括经典诵读、辩论演讲、科学实验、编程设计等与学科有关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  严格管理、从严控制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科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进入中小学校,以及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

第七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坚持公益性,不得向参赛学生、学校直接或变相收取费用。

申报条件

第八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办方为省级机关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办方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再次申办竞赛。

第九条  主办方申请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项目申请函;

(二)主办方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竞赛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竞赛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竞赛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保障条件、参赛人数上限、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涉密事项,还需提供保密措施等;

(五)竞赛活动的资金来源和预算安排;

(六)主办方承诺书,承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进入中小学校的竞赛项目与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已认定公布的竞赛项目雷同或基本相似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受理省级有关单位的举办竞赛活动申请。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举办竞赛活动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上网公示。内容包括:竞赛活动类别(学科)、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受理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一般为3年,每年可以举办一次。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组织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单位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诱导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举办竞赛活动,不得收取参赛费用,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九条  主办方在发布竞赛活动公告和竞赛结果产生的文件中,均须载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竞赛活动项目文件。

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生竞赛活动实行项目清单管理,项目清单以外的学生竞赛活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官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中小学校不得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项目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竞赛活动的获奖结果,视为中小学生的荣誉,记入中小学生成长记录,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不得作为中小学校招生的参考依据和入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有关承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及时通知主办方进行整改,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教育教学需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湖北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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