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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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

枣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本单位、本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和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三条 本市适用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适用范围为:316国道东出口(原东郊收费站)一东郊水库一枣刘公路(十里粮站)一枣新公路方湾段(2路车终点站)—北郊水库一寺沙公路北出口(陈岗高干水渠)—襄阳路西出口(西郊三杰麦面)一蔡阳大道(环城鲍庄)—枣耿公路(王湾垃圾处理场路口)一李桥村(杨庄)一火车站(西货场)一二郎村(叶家湾)一高速公路吴店出入口—龙泉山庄东一二郎村 (马家营)—金佰特公司东一张湾村(陈庄)一优良小学—316国道东出口(原东郊收费站),以上各控制点连线合围的区域。

第四条 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区停车场相关事宜,建立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作为城市公共停车场行业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工作,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负责停车场用地的供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程序予以审批,负责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停车场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五)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备案。

(六)市住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停车场项目库,列入滚动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负责公园绿地、广场地下停车场等政府投资性工程的停车场配建工作,统筹协调新建停车场新能源车充电桩的配建工作。

(七)市公安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市政府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财政性资金收支及绩效监管。

(九)市民防部门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的监管工作。

(十)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税务、各办(区)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服务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停车场建设、管理和经营,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 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改造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

采取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社会投资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市公安、市住建、市交通运输、市文旅等部门,依法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或符合有关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场所,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九条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单独新建的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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