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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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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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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0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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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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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号)、《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服务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十条措施》(鄂建文〔2018〕6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30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扶持建筑业发展机制
1.成立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京山市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服务全市建筑业更好发展的综合协调、年度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强化行业人才支撑。积极开展校(院)企合作,共建行业培训基地和定向人才培养基地,引导更多年轻人进入建筑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邀请国家、省、荆门市专家对建筑法规、规范、施工新工艺等进行培训,鼓励我市建筑企业人员参加各类资格、职称考试并获得相应资格和职称。加大建筑业人才引进力度,对注册到我市建筑企业的一级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造价师)以及正高职工程师等,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可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开展“名师(工匠)选树”,倡导“名师授徒”,持续开展职业技能大赛和“技能大比武”活动,对获得第1-3名人员,由住建部门授予“技术标兵”称号,在职称晋升时可享受加分政策;获得第4-6名人员,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大力培育建筑行业管理型人才,开展“质量安全手册宣贯”评比,对获得前5名的项目经理授予“质量安全手册宣贯能手”称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企业需求适时举办银企对接活动,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建筑企业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行差别化授信政策,对经营状况好、信誉度高、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等业务。拓宽抵押物范围,支持建筑企业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工程设备、股权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适时由建筑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银企协调会,更好促进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和协议的达成。(责任单位:市投融资服务中心、人行京山市支行、市住建局、各商业银行)
4.营造重视建筑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坚持每年召开一次高规格的全市建筑业发展大会。建立市领导包联帮扶建筑企业机制,定期到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企业走访调研,现场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带队走访在市外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协调解决企业在当地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搭建我市招商引资企业与建筑企业对接平台,为本市建筑企业参与工业厂房等建设项目创造更多机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二、支持建筑企业提档升级
5.支持建筑企业特色发展。支持中小型建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向钢结构、机电安装、电子与智能化、装饰装修、特种工程等特色方向发展,提升竞争力、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培育一批专业特色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业化企业。鼓励建筑企业与国内知名品牌公司开展战略合作,依托头部品牌发展具有专业特色的施工企业。鼓励劳务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合作建立劳务用工基地。推动大型建筑业企业与专业、劳务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参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6.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全过程发包,支持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带头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并将实施全过程咨询的项目列入重点服务对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
7.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搭建我市建筑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加强对企业和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将评价结果运用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质量、农民工工资和履约保证金外的其他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搭车收费”。企业所交保证金应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返还,不得拒绝或拖延。坚决打击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材、强租设施设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材料款拖欠、质量投诉等各类案件。加强劳资纠纷调处化解,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投融资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激励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